关于第36914334号“VINOP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914334号“VINOP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634号

       

      申请人:雄猫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4334号“VINO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类、第5类商品、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是非固有的词典词汇,是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无特定含义词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天猫旗舰店销售带有申请商标的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VINO”可译为葡萄酒,“PURE”可译为“纯的、纯粹的”,在第3类、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