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58579号“uib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1966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泰辉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拓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8579号“uib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07787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