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10998号“英红 yingho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5510998号“英红 yingho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9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姚天来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黑蚁网绍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10998号“英红 yingh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185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三字[2019]第W00185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在2015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35类室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室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许可姚科恒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与姚科恒的关系证明及姚科恒名下广州市荔湾区龙湾姚氏英红茶行营业执照。
      2、2014年、2017年广州英红茶行与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下关沱茶终端服务商合作协议》。
      3、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英红茶行和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经营者赖玉莹、东莞长安莲湖路专卖店经营者陈秀芳签订的《下关沱茶集团、终端服务商、专卖店三方合同》。
      4、申请人用于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货的中国光大银行账号及2015年-2018年的对账单。
      5、2015年9月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货信息单。
      6、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下关沱茶归口专卖店经营者赖玉莹、陈秀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17年广州英红茶行在微信发布的广告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室外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2009年11月25日,申请人与姚科恒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姚科恒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27日。
      姚科恒名下经营广州市荔湾区龙湾姚氏英红茶行,于2010年4月16日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要结合姚科恒及名下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龙湾姚氏英红茶行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7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等服务,亦未显示申请人或姚科恒将“英红 yinghong”作为商标使用并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相关复审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