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494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069号
申请人:内蒙古薯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49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4623号“辽润达LIAO RUN DA及图”商标、第13890694号“龙粮希望HOPE FARM及图”商标、第16303091号“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店面、产品及包装箱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碾磨加工、食物熏制、剥制加工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碾磨加工、食物熏制、动物屠宰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