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12558号“颜味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12558号“颜味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867号

       

      申请人:刘阿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2558号“颜味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4189号“燕岭及图”商标、第10610433号“犇甜禽业及图”商标、第33848247号“渝霖食品及图”商标、第1666908号“可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