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64228号“清枫垚农场QING FENG YAO NONG 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64228号“清枫垚农场QING FENG YAO

    NONG 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090号

       

      申请人:何艳芬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4228号“清枫垚农场QING FENG YAO NONG 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85222号“躬耕趣及图”商标、第20384489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