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81814号“北方黑土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281814号“北方黑土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30号

       

      申请人:王秀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1814号“北方黑土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618号“黑土地 heitu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1214号“黑土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92702号“黑土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20956号“黑土地 HeiTu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他情形类似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豆腐;肉罐头;牛奶制品;猪油;食用豆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豆制品;蔬菜罐头;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北方黑土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文字“黑土地”,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豆腐;肉罐头;牛奶制品;猪油;食用豆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