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22953号“友众物流 YOUZHONG LOGISTICS 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822953号“友众物流 YOUZHONG

    LOGISTICS 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29号

       

      申请人:江苏友众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2953号“友众物流 YOUZHONG LOGISTICS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7740号“众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13374号“众友 ZHONG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货物运输;商品仓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交通信息;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友众物流 YOUZHONG LOGISTICS 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众友及图”、引证商标二“众友 ZHONGYOU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