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35215号“姜姜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935215号“姜姜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28号

       

      申请人: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5215号“姜姜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8616号“姜姜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组合“姜姜好”,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