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32560号“点滴医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32560号“点滴医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599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560号“点滴医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965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70559号“点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60407号“点滴信息DIANDI INFORMATION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99443号“点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待审状态,商标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点滴医保在APP上的界面、申请商标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三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三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我局对引证商标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四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医保”,将该标识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利尚不确定,且是否引证引证商标二,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