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70948号“絲路雲朵Silk Road 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70948号“絲路雲朵Silk Road

    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1961号

       

      申请人:江苏新丝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0948号“絲路雲朵Silk Road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30300号“丝路云仓”商标、第37665480号“丝路云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饭店;餐馆;快餐馆”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但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呼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