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49934号“Reactive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349934号“Reactive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24号

       

      申请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49934号“Reactive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性词汇,整体无含义,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ReactiveAI”中文字“Reactive”、“AI”可分别译为“反应的;反应性”、“人工智能”,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同时,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