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138223号“LEA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111号
申请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8223号“LEA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7071号“叶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32092号“叶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90227号“叶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75634号“LEA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吕美兰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