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069992号“Miss大小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610号
申请人:上海永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9992号“Miss大小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07976号“大•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56376号“大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94943号“MISS大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388237A号“大小姐的店DAXIAO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007975号“大•筱•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007975A号“大•筱•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556404号“大筱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549965号“MISS 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72670号“Miss tex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524060号“MISS mium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702149号“摩登小姐m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4989570号“MISS 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3479967号“MISS L&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6027550号“MISS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授权书、360百科、百度百科、韩懿莹微博、相关媒体平台直播、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三、十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十四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十三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大小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大小姐”,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大小姐”与引证商标五至七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大筱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相区分。
申请商标有明确的汉字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