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55735号“宿遇好食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55735号“宿遇好食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1960号

       

      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供销合作总社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5735号“宿遇好食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再次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99062号“好食光及图”商标、第30127391号“好食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摘页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宿遇”和“好食光”相对独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若并存于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易使相关公或认为其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