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44352号“SHANGRI-LA HOTELS
and RESO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612号
申请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4352号“SHANGRI-LA HOTELS and RES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41938A号“shangr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94660号“SHANGR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3911号“香格里拉shangr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6052号“香格里拉SHANGRI-LA”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97437号“SHANGR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976827号“shangri-La Trips by GoGlobal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词典关于“SHANGRI-LA”、“HOTEL”、“RESORT”的解释、有道词典关于“by、GO、is 、Global”的解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注重涉外商标的保护》、《中国驰名商标 省市著名商标名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复审理程序之中,撤复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SHANGRI-LA”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潜水服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眼镜布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数码相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潜水服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