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88857号“MOV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108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8857号“MOV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枕套;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60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51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枕套;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