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055400号“新时代 城市客厅 X•TIM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1055400号“新时代 城市客厅 X•TIM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98号

       

      申请人:于历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55400号“新时代 城市客厅 X•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827223号“城市客厅及图”商标、第13925842号“城市客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25137660号“城市客厅”商标、第875930号“新时代XSD及图”商标、第9186233号“X TIME”商标、第30752420号“新时代XINSHIDAI XSD”商标、第30554929号“新时代XSD及图”商标、第29603502号“新时代NEW EPOCH及图”商标、第27707653号“新时代 家教new epoch”商标、第29823183号“新时代教育”商标、第29870282号“新时代”商标、第27377495号“新时代法治及图”商标、第30007990号“新时代e药及图”商标、第6596993号“新时代盆景园XINSHIDAI PEN JING YUAN及图”商标、第30007988号“新时代e药”商标、第29674095号“新时代 韵梦及图”商标、第29236469号“新时代 松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八、九已被驳回,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五、十四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五、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至十三、十五至十七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至十三、十五至十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管理规划”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的汉字部分“新时代”、“城市客厅”分别与引证商标四汉字部分“新时代”及引证商标二、三汉字“城市客厅”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管理规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