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63285号“聚悦全息云 JU YUE HOLOGRAPHIC 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63285号“聚悦全息云 JU YUE

    HOLOGRAPHIC 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227号

       

      申请人:深圳市聚悦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3285号“聚悦全息云 JU YUE HOLOGRAPHIC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5272号“聚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9985号“UMP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60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聚悦全息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