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38075号“伯乐桔子音乐 BOLE ORANGE
MUSIC b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225号
申请人:博乐桔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8075号“伯乐桔子音乐 BOLE ORANGE MUSIC b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1762号“BOM及图”商标、第30764684号“1bom”商标、第31000092号“BOM”商标、第35568299号“BOM BEAUTY OF MAJESTY”商标、第22894449号“BOOM G及图”商标、第34348440号“BOOM”商标、第18018322号“bomm”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