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986328 - 商评字[2020]第0000125020号 - 申请人:荷兰商•全球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86328号“RE-GENER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020号

       

      申请人:荷兰商•全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6328号“RE-GENE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文字商标,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20230号“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728号“再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含义、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者误认。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案情相同的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碾碎机、粉碎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多用养路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RE-GENERATION”译为“再生”,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再生”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RE-GENERATION”译为“再生”,有“对某种废品加工,使之恢复原有性能成为新产品”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其作为表示指定使用商品原料、品质等特点的说明性文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