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54244 - 商评字[2020]第0000124297号 -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654244号“看见INSIG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297号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244号“看见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2799号图形商标、第17302901号“INSIGHT”商标、国际注册第1312082号“INSIGHT及图”商标、第29102482号“京洞察Jinsigh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44642号“Insights”商标、第32681534号“看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图形易被识别为“看见”,申请商标文字“看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看舰”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外文“INSIGHT”与引证商标二、三“INSIGHT”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四外文“Jinsight”、引证商标五“Insight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电视节目制作;演出;演出制作;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录像带发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