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185471号“华泽环境检测 HUA ZE
ENVIRONMENTAL TES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87号
申请人: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5471号“华泽环境检测 HUA ZE ENVIRONMENTAL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968号“泽华”商标、第12019873号“Huaze”商标、第12643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情况图片作为在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环境监测”使用在指定的河水质量分析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则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华泽”,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泽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水质分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