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22332 -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86号 - 申请人:郑州科科过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22332号“科科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86号

       

      申请人:郑州科科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2332号“科科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未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亦不会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普通消费者以一般的认知水平不会对复审商品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科科过”构成,依据普通消费者一般认知力易理解为“每一科目都能通过”,指定使用在教育考核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