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68840 - 商评字[2020]第0000134512号 - 申请人:深圳市比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68840号“STRONG ZE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4512号

       

      申请人:深圳市比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8840号“STRONG Z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8032374号“STRONG 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81598号“strong 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就商标转让事宜已达成合意,引证商标二将转让申请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向我局提交有关引证商标二的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TRONG ZERO”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STRONG ZERO”、“strong zero”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