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490号“THE ALCHEMI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490号“THE ALCHEMI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347号

       

      申请人:WILD RABBIT,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490号“THE ALCHEM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36557号“炼金术士”商标、第1293774号“歐其美  ALCHEMIST及图”商标、第23936555号“炼金术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安全、国防、金融和就业领域行为预测的人工智能领域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THE ALCHEMIST”,其中“ALCHEMIST”可译为“炼金术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炼金术士”含义相对应或具有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开发用于测量、监测和评估生理表达和信号的演示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THE ALCHEMIST”,其中“ALCHEMIST”可译为“炼金术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炼金术士”含义相对应或具有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所述在韩国注册商标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