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59277号“妈妈驿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159277号“妈妈驿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281号

       

      申请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9277号“妈妈驿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5312258号“妈妈100mama100.com”商标、第11480317号“妈妈网www.mama.cn及图”商标、第29685665号“妈妈CEO”商标、第25383663号“妈妈mama let's 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