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54246号“看见INS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654246号“看见INSIG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291号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246号“看见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9882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88188号“INSIGHTCLOUD”商标、第12246559号“Insight”商标、第19145179号“因赛Insight”商标、第22188002号“因赛集团INSIGHT”商标、第25443782号“INSIGHT”商标、第34400753号“因赛INSIGHT”商标、国际注册第1144642号“Insights”商标、第33293137号“看见宝”商标、第29539079号“看见家”商标、第15815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图形易被识别为“看见”,申请商标文字“看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九“看见宝”、引证商标十“看见家”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外文“INSIGHT”与引证商标二“INSIGHTCLOUD”、引证商标八“Insight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外文“Insight”、引证商标五、六、七外文“INSIGHT”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一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文字处理;电视广告;商业管理规划;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