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71621号“华城第一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71621号“华城第一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4505号

       

      申请人:北京川客隆家常菜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1621号“华城第一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华城第一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