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62734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84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2734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6038号“頭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金日头条百度百科信息、申请人知名度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头条”与引证商标文字“頭條”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