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25428号“安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25428号“安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310号

       

      申请人:王孝成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5428号“安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45742号“安牧AMMON”商标、第14797875号“安牧 A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原件),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共存协议体现了商标权利人对享有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共存会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我局对此予以认可,并据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具有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