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843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843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145号

       

      申请人:广州芬奴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43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84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已提交申请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97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理应不构成近似。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指向对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