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92660号“189冰淇淋超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82号
申请人:宋登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2660号“189冰淇淋超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7013号“189”商标、第9955122号“189”商标、第36252239号“189酒类直供LIQUOR 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情况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189冰淇淋超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189”,且未形成区别于两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