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375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375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79号

       

      申请人:泉州驰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7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0244号图形商标、第7794617号“轎鯊Jiaos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围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帽;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