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039680号“HO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135号
申请人:周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9680号“HO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822050号“HOST 好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秤”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电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秤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