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843127号“李子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843127号“李子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022号

       

      申请人: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43127号“李子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26071742号“李子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我局的该决定已生效。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