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240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110号
申请人:一笔天地艺术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40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738号“一笔鸟YIB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8125号“凯特肖邦 Kate Cho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期满未续展的状态,其在先权利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婴儿裤(服装)、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芭蕾舞短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