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561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561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081号

       

      申请人:杭州之江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6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37075号“麦实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