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81011号“罗斯柴尔德恩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785号
申请人:洛希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1011号“罗斯柴尔德恩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罗斯柴尔德恩可及图”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