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29232号“盈香 YING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29232号“盈香 YINGX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33号

       

      申请人:广东盈香生态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9232号“盈香 YI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74796号“盈香”商标、第14643853号“盈香拍卖”商标、第13174880号“盈香”商标、第14643852号“盈香拍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