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0369430号“镒阳通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631号
申请人:青州市镒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9430号“镒阳通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5596号商标、第1176829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