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76751号“高祖 高祖書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76751号“高祖 高祖書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047号

       

      申请人:广东大香山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鹦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6751号“高祖 高祖書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58525号“高祖 GREAT ANCES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11133号“高祖膳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高祖”是一个普通的名词,曾祖父的父亲称为“高祖”,其并非烈士名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企业名称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已变更为广东大香山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同一法律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幼儿园”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托儿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高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高祖”,“高祖”为已故烈士,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烈士名称的滥用,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