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37500号“天地美THE BEAUTY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137500号“天地美THE BEAUTY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676号

       

      申请人:江西驰恒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华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7500号“天地美THE BEAUTY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63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了抢注“天地美”商标,向申请人在先“天地美”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并提出了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属于效率待定商标,即使引证商标一复审通过,申请人也有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58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晚于申请人在先“天地美”商标,其注册时并未被驳回,证明两商标不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9285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2020年4月7日第169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天地美”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天地美”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垃圾处理机、高压洗涤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垃圾处理机、清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