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06202号“合悦江南HEYUE JIANGN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06202号“合悦江南HEYUE

    JIANGN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45号

       

      申请人:杭州久瑞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6202号“合悦江南HEYUE JIANGN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93535号商标、第20940208号商标、第30884766号商标、第6475086号商标、第770982号商标、第7500656号商标、第127182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合悦”、“江南”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合悦”、引证商标二“悦合”、引证商标四至七显著识别中文“江南”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整体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