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86682号“天使星Angel star cak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0886682号“天使星Angel star cak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意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世纪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86682号“天使星Angel star c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89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广告宣传图片;
      2、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资料;
      3、销售出库单;
      4、门店照片、地址截图;
      5、商标授权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视商业广告”等服务上,于201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8月13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证据5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王宏飞使用,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在案证据涉及的商品为“蛋糕”等商品,其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存在较大区别,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综合以上证据及分析,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