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09336号“能说会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09336号“能说会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172号

       

      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9336号“能说会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不存在任何联系,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在先已有类似的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相关新闻报道、专利证明文件、获奖证明、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能说会唱”构成。申请商标作为日常生活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产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