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97029号“铖泽 广式 腊味 老味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090号
申请人:湛江市坡头区恒泽肉食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7029号“铖泽 广式 腊味 老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7353923号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7353923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5625147号商标、第20785515号商标、第25203967号商标、第2971399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