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73776号“云啸西北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73776号“云啸西北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687号

       

      申请人:杨斌
      委托代理人:甘肃众鑫商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3776号“云啸西北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907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358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云啸西北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西北狼”,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