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98353号“卜瑞塔 B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088号
申请人:中震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98353号“卜瑞塔 B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24485号商标、第7868103号商标、第78681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