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09344号“智慧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509344号“智慧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89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9344号“智慧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第27177747号“智慧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该协议显示引证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在第39类服务上注册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9类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